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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亮——关于“片蓝”的法律追诉期问题

在新《刑法》未生效的1997年十月一日之前,老《刑法》中有条“投机倒把”罪,邮政雇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大量截留邮资票品,倒买倒卖,独犯“投机倒把”刑律。

1997年十月一日,新《刑法》生效,“投机倒把”罪被废除。邮政雇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留邮资票品,倒买倒卖,属于违纪,只受行政处罚,而不受刑罚。

山东邮政若有大宗截留“片蓝”,应该早已有批量货源抛向市场。目前,仍未有此迹像,应该是没有大宗截留“片蓝”货源。

法律追诉期期限为二十年,但有一前提,需到公安报案,一直未破案,二十年追诉期开始生效,杀人案不受追诉期限制,特别重大案件,要案也不受此限。

当时,邮政并未因“片蓝”回收问题报案。说明回收工作漏洞不大,运用行政手段解决了,无需到公安报案。


王仁亮

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