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烟台栖霞农民李某的妻子张某为补贴家用,在烟台市区一家单位打工。2007年12月23日,李某因手头紧,到烟台找妻子张某要钱。正在上班的妻子让李某一人呆在自己的宿舍内。百般无聊的李某在偷偷翻看了妻子藏在枕头下面的日记本后,怀疑妻子有了外遇。
第二天一大早,怒气未消的李某与妻子谈及此事,因言语不和两人发生了争执,继而互相厮打。恼羞成怒的李某抱住妻子的头,咬掉了妻子鼻子的大部分。后经法医鉴定,张某面部所受损伤为重伤。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