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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10元 六旬老汉敬老院介绍卖淫女

[日期:2008-05-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次10元 六旬老汉敬老院内容留介绍卖淫女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敬老院一老汉将卖淫女介绍给同伴嫖宿的刑事案件,一审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63岁的朱某某系泗洪县车门乡敬老院供养的五保老人。2007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敬老院门前遇见卖淫女朱某某,便将朱某某带入院内,以卖淫一次10元的价格,先后介绍给同伴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在自己及他人房间嫖宿。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接受法律惩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卖淫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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